在2008年股市陷入低迷後,中國的信托業開始勃興。此後幾年,信托資產規模每年以超過50%的速度一路狂奔。統計顯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國信托公司管理的資產規模已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成為僅次於銀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門。
  不過,在過去幾年近乎“野蠻生長”的狀態下,信托行業信息披露標準不統一、不透明、隨意性強的行業痼疾,如今也頻頻暴露出來。
  早在2008年,就有媒體調查發現,50家公司執行三個標準。令人遺憾的是,時至今日,情況依然沒有改觀。2013年,曾有媒體披露,對受托資產規模排名前20位的信托公司官網信息進行統計後發現,各家公司信托計劃披露的詳盡程度仍然千差萬別。
  有媒體將2014年稱作“中國信用違約元年”。某種程度上,今年以來不斷曝出的信用違約事件,很大程度上是長期以來信披不公開、不透明導致的結果。
  信托公司為何會在信息披露上如此遮遮掩掩?據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介紹,雖然銀監會早就規定不允許利用產品期限錯配搞資金池活動,但這些問題確實在信托行業中比較普遍。很多時候,信托公司不肯公開交易細節,正是因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改變了資金用途。
  也正因此,銀監會今年“連踩剎車”——繼4月發佈《關於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後,8月又下發2014修訂版《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其中規定信托公司迴避記者詢問將被扣分。該指引也被外界稱為“最嚴信托評級辦法”。
  也許是長期以來信托業亂象的存在,有人錯誤地認為,法律對投資者知情權無明確規定。某信托公司客服經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提出,對於投資者的知情權,從投資方跟委托方不同的角度來看,每個人對它的理解都不一樣,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知情權要細到什麼程度。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經濟研究所所長、中國信托業協會專家理事周小明批駁稱,那種認為法律對投資者知情權無明確規定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無論是信托行業內的“一法兩規”(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還是銀監會關於不同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都有關於知情權的規定。
  比如,在2005年出台的《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信息披露內容就明確規定: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包括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及報告期內逾期沒有償還的有關情況等。關聯交易方是信托投資公司股東的,還應披露該股東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持股金額和持股比例。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保障知情權是破解當前信托亂象的一劑靈丹妙藥,也是今後我國弘揚信托文化的一個重要抓手,廣大投資人應當拿出信托法作為維權武器大膽維權。
  那麼,對於廣大投資者來說,如何才能確保自己的知情權得以順利實現呢?張遠忠律師指出,儘管信托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改變資金用途的情況比較普遍,但現實中,投資者要獲得證據卻很難。而投資者在向監管機構或法院提出相應請求時,往往是誰主張誰舉證,這就使得投資者處於不利地位。
  張遠忠建議,未來在修改相關監管規定時,應當進一步加大對投資者知情權和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範圍和披露渠道的規定,以確保披露的信息更加深入和詳細。同時,當投資者和信托公司發生爭議或者訴訟時,應當明確信托公司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信托公司自己要證明履行了信托人的義務,盡到了信托人的審慎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本欄撰稿 本報記者 餘瀛波
  (原標題:加重信托公司舉證義務投資者方能實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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